医疗事故进行十几场伤残鉴定合理吗?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现在已经做了好几场伤残鉴定了,医院那边还要求继续做,都快十几场了。我实在是身心俱疲,也不知道这样一直做鉴定合不合理,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医疗事故进行十几场伤残鉴定到底正不正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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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进行十几场伤残鉴定是否合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伤残鉴定的概念。伤残鉴定是指对因事故等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后,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的一种活动,其目的是确定伤者的伤残等级,以便为后续的赔偿等事宜提供依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通常情况下,进行多次鉴定可能是由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不合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比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者鉴定过程中违反了鉴定的程序规则等。但是,如果已经经过了合理次数的鉴定,并且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却还要进行大量额外的鉴定,这就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 一般来说,正常的医疗事故鉴定通常不会达到十几场这么多。过多的鉴定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也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处理陷入僵局。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故意通过要求多次鉴定来拖延时间或者干扰正常的处理程序,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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