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音乐试听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要判断提供音乐试听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对于音乐作品而言,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就是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能随意以特定方式使用其音乐作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从该条文可知,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通常需要满足“以营利为目的”以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条件。如果只是单纯提供音乐试听,没有以此来获取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可能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但如果在提供试听的过程中,存在广告收入、会员收费等营利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能涉嫌犯罪。 此外,即使不构成犯罪,未经许可提供音乐试听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也就是说,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所以,提供音乐试听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的数额或情节标准等因素。同时,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