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征收增值税和不征收增值税是否一样?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事务时,遇到了不予征收增值税和不征收增值税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是不是一样的,感觉字面意思有点相近,但又怕理解错了影响税务处理,想了解一下二者到底有没有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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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不予征收增值税”和“不征收增值税”是有明显区别的概念。 “不予征收增值税”,通常是指本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行为或项目,由于符合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条件,从而被给予不征收增值税的待遇。这种情况一般是基于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支持特定的经济活动等目的而出台的优惠措施。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免征其实就是一种不予征收的情况,农业生产销售农产品本身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但因为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所以不予征收。 “不征收增值税”,则是指某些行为或项目根本就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这些行为或项目从本质上来说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不存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例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因为存款利息的本质是资金存储获得的收益,并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中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总的来说,“不予征收增值税”是应税但基于政策优惠不征,“不征收增值税”是本身就不属于应税范围。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时,需要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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