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终身居住权公证是否有效?
我在一套房子上有终身居住权,想把这个居住权去做个公证。但不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终身居住权公证有没有法律效力。我担心做了公证最后却没作用,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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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对于终身居住权公证是否有效,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两个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公证的作用在于证明相关合同或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对终身居住权进行公证时,公证机构会对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公证可以增强这些文件的证明力,但并不能替代居住权的登记程序。 也就是说,即使对终身居住权进行了公证,如果没有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依然没有设立,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过,经过公证的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文件,在当事人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经过公证的文件追究其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终身居住权公证本身是有效的,它可以证明设立居住权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居住权的生效需要办理登记。因此,要保障终身居住权的合法有效,在办理公证后,还需及时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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