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终止聘用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我在一家公司处于试用期,前几天领导突然说要终止聘用我,没有提前跟我说。我想知道公司在试用期终止聘用员工,是不是应该提前通知啊?如果需要提前通知,得提前多久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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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终止聘用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主体角度进行分析,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下面我们分别来看看相关规定。 首先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这里并没有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理由,随意在试用期终止聘用,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接着看劳动者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者如果想要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这样规定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一定的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 总结来说,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虽无明确法律规定要提前通知,但需有合理依据;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则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遇到试用期终止聘用方面的纠纷,双方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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