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种说法对吗?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对方发了一份合作要约给我。我不太确定这份要约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听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就生效,想知道这个说法正不正确,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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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一般是正确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要约。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而向对方提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我想把我的房子卖给你,我明确地跟你说我愿意以多少钱把房子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它就开始生效了。比如,我通过信件给你发出一份购买你汽车的要约,当信件送到你手中时,这个要约就生效了。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要约本身附有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那么要约就需要等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才生效。例如,我跟你说等我拿到银行贷款后就以某个价格买你的货物,这里拿到银行贷款就是一个生效条件,只有我拿到贷款了,这个要约才生效。所以,一般情况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是对的,但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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