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
我在参与一个项目招投标,现在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要约人到底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是如何界定的,在招投标里这两者的法律角色和地位怎样,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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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要约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想要和另一方达成某种交易,把交易的条件说出来,希望对方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只是告知潜在的投标人有这么一个项目,欢迎大家来参与投标,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条件和表示受约束的意思。 而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行为,则构成要约。投标文件中会明确提出自己愿意承担项目的价格、质量、工期等具体条件,并且一旦中标,就会按照这些条件签订合同,这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即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经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告成立。 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要约人是投标人。投标人通过提交投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招标人则是受要约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作出承诺。这一过程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要约、承诺和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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