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无效婚姻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我对象有精神分裂症,我们结婚时我并不知情。现在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构成无效婚姻的话,有哪些法律要件呢?我想弄清楚这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展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精神分裂相关的无效婚姻,我们需要先了解无效婚姻的基本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也就是说,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等同于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但并没有直接将精神分裂列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然而,对于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法律有另外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重大疾病,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精神分裂症,但一般认为,精神分裂症属于严重影响婚姻生活和配偶权益的重大疾病范畴。 所以,如果一方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却隐瞒未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发现后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旦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自始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视为从未存在过。在财产处理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所述,对于因精神分裂涉及的婚姻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来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具体情况可能较为复杂,还需要结合实际的证据和具体情节,由法院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