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卖原居住权还有用吗?
我把自己的房子卖了,但之前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买家要求对方搬走,可对方说有居住权不肯走。我想知道房子卖了之后,之前设立的居住权还有效吗?对方还能不能继续住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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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屋已卖原居住权是否还有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意味着居住权是独立于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也就是房屋被卖掉时,原居住权并不受影响。这是因为居住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其设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旦设立,就不会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消失。 打个比方,甲为乙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之后甲将房屋卖给了丙。此时,乙的居住权依然存在,丙虽然成为了房屋的新主人,但不能要求乙搬走,乙仍可以按照之前设立居住权时约定的内容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所以,一般情况下,房屋已卖原居住权还是有用的,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期限内可以继续居住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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