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指的是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某些法定情形,经法院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这意味着仲裁的前提是双方有明确的仲裁约定,如果没有,那么这个仲裁裁决就可能不被执行。比如双方只是口头说过仲裁,但没签书面协议,后续仲裁结果就可能面临不被执行的情况。(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也就是说仲裁机构只能处理双方约定范围内的事项,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作出的裁决是不能被执行的。例如双方约定只仲裁合同的价格问题,结果仲裁机构还对合同的履行地点进行了裁决,这部分关于履行地点的裁决就可能不被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比如仲裁员应该回避却没有回避,或者仲裁过程中没有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论的权利等,这种违反程序作出的裁决,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是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如果证据是伪造的,那么裁决的公正性就无法保证,法院自然不会执行这样的裁决。(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会导致仲裁庭不能全面、客观地了解事实,作出的裁决可能不公正,所以也可以不予执行。(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这种情况下仲裁员违背了职业操守,作出的裁决必然不可信,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裁定不予执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比如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破坏环境、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等,就会被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