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执行有哪些情形?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纠纷里拿到了仲裁裁决书,准备申请执行,但听说有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形,担心自己的裁决书会遇到这种状况,所以想了解一下裁定不予执行到底包含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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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经过审查,发现存在法定情形,而作出的不予以执行该法律文书的裁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法律文书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对于仲裁裁决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简单来说,就是双方事前没有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事后也没补充达成仲裁协议,那这个仲裁裁决可能就不被执行。(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比如双方约定仲裁的是合同价款纠纷,结果仲裁机构对合同之外的其他事项也进行了裁决,超出范围的部分就可能不被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像仲裁员应该回避却没回避,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仲裁等情况。(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如果裁决依据的关键证据是假的,那这个裁决自然难以得到执行。(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比如一方藏起了对自己不利但对裁决很关键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这里“确有错误”,一般包括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文书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裁定不予执行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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