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终结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申请人撤销申请。强制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如果申请人主动放弃这个权利,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裁定终结执行。这就好比你本来让别人帮你做一件事,后来你又不想做了,就可以让别人停止,法律上也是允许申请人这样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种情形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就是执行的依据,如果这个裁决书因为一些法定原因被撤销了,比如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员有贪污受贿等行为,那么执行就失去了基础,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因为没有了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自然无法继续。 第三种情形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在劳动仲裁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他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也没有其他人愿意替他承担义务,那么执行就无法继续下去,法院会终结执行。这是因为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权益无法实现,也就只能终结执行程序。 第四种情形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虽然劳动仲裁一般不涉及这些费用,但在广义的执行案件中有这种情况。如果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权利人去世了,那么执行就没有了意义,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因为这些费用是给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人不在了,执行也就无需继续。 第五种情形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在劳动仲裁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他生活很困难,没有钱偿还债务,也没有收入,而且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后也没有能力赚钱还款,法院也会裁定终结执行。这是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让执行程序合理终结。 第六种情形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都列举出来,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原则,认为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时,就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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