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决定。一般来说,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特定条件下,仲裁裁决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首先,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这个协议,仲裁的启动就缺乏合法依据。比如双方只是口头说可能走仲裁,但没签书面仲裁协议,之后进行的仲裁裁决就可能被撤销。 其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也就是说仲裁庭只能对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仲裁,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进行裁决,那超出部分就可能被撤销。例如双方约定仲裁的是合同的价款问题,而仲裁庭却对合同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裁决,这部分就不符合规定。 再者,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的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比如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的审理流程等,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就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可以申请撤销。 另外,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是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如果证据是伪造的,那基于此作出的裁决肯定是不公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还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这也会破坏仲裁的公正性,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最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这严重违反了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会导致裁决结果不公正,这种情况下裁决也可以被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