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是否所有人都既遂?


在探讨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是否所有人都既遂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共同犯罪和犯罪既遂。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几个人一起商量好,都怀着故意去做某件违法犯罪的事,这就构成了共同犯罪。而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某个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比如盗窃罪,行为人已经成功窃取了财物,控制了财物,就达到了盗窃罪的既遂状态。 对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是否全体既遂这个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通常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其中一个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其他共同犯罪人也会被认定为犯罪既遂。因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和相互协作的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谋划抢劫银行,甲负责望风,乙负责进入银行实施抢劫,丙负责开车接应。在抢劫过程中,乙成功抢到了银行的财物,虽然甲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丙也只是在外面接应,但由于他们是共同犯罪,乙的既遂就导致甲和丙也构成抢劫罪既遂。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部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部分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构成犯罪既遂。比如在上述抢劫银行的例子中,如果甲在望风过程中突然良心发现,通知乙和丙停止犯罪,并且成功阻止了抢劫行为的发生,那么甲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不构成抢劫罪既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为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等形态,《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但存在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特殊情况。在判断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综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