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离婚一方出意外,另一方是否有责任?


夫妻离婚一方出意外,另一方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持及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此项义务也不得解除。例如,一方受伤需要治疗,另一方应尽照顾义务;若一方未履行应尽的扶养责任,处于需扶养状态下的另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用的法定权益。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其次,当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则该项扶养义务随之终止。一般情况下,双方无需再为对方的行为担负法律层面的责任。但如果该起事故与离婚之前就已经存在某种联系,或者是由离婚之前的共同行为所引发的,那么另一方就有可能需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事故是由于离婚之前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而导致的,另一方可能需要在其参与企业经营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事故是因为离婚之前一方所背负的个人债务,并且这些债务并没有被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通常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这体现了法律在划分责任时会根据具体的行为、债务的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以下三种情况可引发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免除:一是当扶养权利人具备谋生的能力和稳定的生活收入时,其不再依靠其他方提供生活来源,此时扶养义务便可予以免除;二是若扶养权利人的子女成年且有为父母尽孝之行为,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这时扶养义务亦可免除;三是对于身处城乡地区的那些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且缺乏生活来源,同时也没有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夫妻来说,如其赡养人或抚养人确实无力承担赡养或抚养的责任,前两者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后两者则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衣食住行医疗直至安享终老的五保供养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扶养义务同样可以予以免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三种免除情形仅针对物质上的扶养部分,而精神扶养仍须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