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地如何确定?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规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简单说就是劳动者实际干活的地方。比如,劳动者一直在A市的某个工厂上班,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那么A市对应的劳动仲裁机构就对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 用人单位所在地,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地方。要是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不一样,那就以主要营业地为准。打个比方,公司注册在B市,但主要办公和经营场所在C市,这种情况下C市就可看作用人单位所在地,C市的劳动仲裁机构也就有管辖权。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能在更方便的地方进行仲裁维权。 此外,劳动仲裁管辖还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原则。地域管辖又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按劳动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法律法规特别规定某地管辖劳动争议;专属管辖是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仲裁委管辖。级别管辖是各级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权限。移送管辖是仲裁委将无管辖权或不便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仲裁委。指定管辖是两个仲裁委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成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 相关概念: 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 级别管辖: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指定管辖: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