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出证日期早于申请日期是否合法?
我去办理了一份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发现出证日期居然早于我申请的日期。我就很纳闷,这是不是搞错了,还是说有什么特殊情况。我想知道这种出证日期早于申请日期的情况在法律上合不合法,会不会影响这份公证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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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公证出证日期早于申请日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这就意味着,公证机构必须先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之后经过审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最后才能出证。出证的时间必然是在申请受理之后。出证日期早于申请日期,这与正常的时间逻辑和法定程序相违背。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证书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公证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是保障其证明力的基础,时间顺序的错乱可能让人怀疑公证过程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经过复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公证书,应当予以撤销并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对于存在其他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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