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死亡了,公证书还有效吗?


要判断法定继承人死亡后公证书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证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后所出具的文书。在法定继承的场景中,公证书一般是对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的财产范围等事项进行证明。 当法定继承人死亡时,如果公证书仅仅是对继承人的身份进行证明,而该继承人在公证书出具之后死亡,从公证书本身的证明内容来看,它对该继承人曾经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这一事实的证明仍然是有效的。因为公证书证明的是一个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会因为继承人后来的死亡而改变其曾经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这一事实。这就好比一份证明某人曾经是某公司员工的公证书,即使该员工后来离职了,这份公证书对于其曾经在该公司工作这一事实的证明依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然而,如果公证书涉及到该继承人实际参与继承财产的分配等后续事项,情况就不同了。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死亡后,会发生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的情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原公证书中关于该死亡继承人继承财产的部分可能就会失效,需要根据新的继承情况重新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等事项。比如,原本公证书确定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一处房产,每人三分之一份额,若甲在继承开始后但还未实际取得房产份额时死亡,那么甲应继承的份额就会按照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的规则进行处理,原公证书中关于甲继承该房产三分之一份额的内容就需要根据新的继承结果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