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口头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在探讨民法典中口头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从这条规定来看,合同订立的形式并不局限于书面,口头形式也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也就是说,从合同订立形式的角度,口头的二手房买卖协议在法律上是有存在空间的。 然而,对于二手房买卖这种较为重大的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又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二手房买卖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变更,而产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二手房交易涉及到的事项繁多且复杂,如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口头协议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旦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没有书面的证据,很难证明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口头协议缺乏书面证据的直观性和确定性,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局面。 综上所述,虽然从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形式上,口头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合法的,但从二手房交易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对于产权变更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口头协议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签订书面的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