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口头遗嘱效力认定是否比普通遗嘱更严格?

我家里老人在生病的时候口头交代了遗产分配的事情,当时有两个亲戚在场。现在家里人对这个口头遗嘱的效力有争议,我想知道口头遗嘱效力认定是不是比普通遗嘱更严格?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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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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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普通遗嘱一般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等。而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从法律规定来看,口头遗嘱效力认定确实比普通遗嘱更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遭遇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其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相比之下,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公证遗嘱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这些普通遗嘱形式在设立条件和后续效力认定上相对没有口头遗嘱那么苛刻。 之所以对口头遗嘱效力认定更严格,是因为口头遗嘱具有即时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见证人记忆偏差、遗嘱人表述不清等。为了确保遗嘱能够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保障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法律对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所以,在实践中,如果涉及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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