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我爱人结婚多年了,现在考虑离婚。我爱人有一笔养老保险金,我想知道这笔养老保险金在法律上算不算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我能不能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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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关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如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一方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另一方就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这部分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夫妻还处于婚姻关系中,但养老保险金只是处于积累阶段,还未实际取得,那么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其认定相对复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夫妻一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下虽然还没拿到手,但按照规定是“应当取得”的,也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分割。但如果双方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的金额,更多的是一种期待利益,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对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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