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权是否优于普通债权?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有人找我借钱,同时他还把自己的一些货物质押给了别人。现在他还不上钱了,我作为普通债权人,和质押权人相比,谁能优先拿到钱呢?我想知道质押权是不是优于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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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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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普通债权则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中,质押权通常是优于普通债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优先受偿”体现了质押权相对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性。 从原理上来说,质押权具有物权的属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而普通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质押权人基于其对质押物的物权,可以优先从质押物的变价款中获得清偿,而普通债权人只能就质押权人受偿后的剩余财产主张权利。 例如,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质押给乙,获得了乙的借款。同时,甲又向丙借了钱,形成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后来甲无法偿还乙和丙的债务,此时乙作为质押权人,有权对质押的货物进行处置,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只有在乙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若还有剩余价款,丙作为普通债权人才可以主张分配剩余部分。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影响质押权的优先性。比如,如果质押权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可能会导致质押权无效,此时就不存在质押权优先的问题。此外,如果存在法定的优先于质押权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质押权也可能不具有优先性。但在正常合法设立质押权的情况下,一般质押权是优于普通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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