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报户口但未居住过算同住人吗?
我孩子出生时户口就报在了我父母的老房子里,但因为房子小一直没住过。现在老房子要拆迁,涉及同住人认定问题,我不太清楚孩子这种出生报户口却没实际居住过的情况,到底算不算同住人,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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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同住人的认定在不同情形和法律场景下有不同的标准,特别是涉及到公有住房拆迁补偿等问题时,同住人的认定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白“同住人”的概念。在公有住房拆迁补偿相关规定里,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所说的“其他住房”,一般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对于出生报户口但未居住过是否算同住人,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共同居住人,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在公有住房内出生且报入户口,之后没有居住过,但是他处也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未成年人,通常是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的。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居住往往依赖于监护人的安排,不能因为客观原因未实际居住而剥夺其作为同住人的权益。 然而,如果是成年人出生报户口后未居住过,并且他处有福利性住房或者有能力自行解决居住问题,那么一般就很难被认定为同住人。因为认定同住人需要综合考虑户口、实际居住以及居住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成年人在有其他住房保障或者有能力解决居住问题的情况下,不符合同住人对于居住困难等条件的要求。 总之,出生报户口未居住过是否算同住人,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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