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从犯的认定是行为犯吗?


要判断污染环境罪从犯的认定是否为行为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行为犯以及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 行为犯是一个法律术语,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也就是说,行为犯更注重的是行为本身,而不太考虑行为最终造成的实际后果。 关于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的构成需要“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条件。这表明,单纯有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污染环境罪,还需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也就是要有一定的危害后果。所以,从整体上看,污染环境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接下来分析污染环境罪从犯的认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污染环境罪从犯的认定,同样要以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既然污染环境罪本身不是行为犯,那么对从犯的认定也不能仅仅依据其行为来判定。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从犯实施了一些辅助行为,就直接认定其构成犯罪,还需要看整个污染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严重污染环境”,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这些解释明确了多种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只有当行为符合这些情形时,才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包括主犯和从犯。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罪从犯的认定不是行为犯。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构成污染环境罪都需要有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