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污染环境罪是否属于抽象危险犯?

我想搞清楚污染环境罪的性质。我在了解一些污染环境的案例时,对污染环境罪到底是不是抽象危险犯不太明白。不知道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这个罪名的性质的,也不清楚这和其他犯罪类型有啥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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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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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污染环境罪是否属于抽象危险犯,首先得明白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具有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去判断是否真的存在这种危险。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做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就认为有危险,不用再去看实际有没有造成危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该条规定来看,污染环境罪并不是抽象危险犯。因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这就意味着,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犯罪,而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虽然企业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但经过专业检测,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和浓度并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那么就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这与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行为就认定有危险是不同的。 此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多种情形。只有符合这些情形,才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它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才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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