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还是实害犯?
我在和朋友讨论污染环境罪的时候产生了分歧,我觉得是行为犯,朋友觉得是实害犯。我想弄清楚,从法律层面来看,污染环境罪到底属于行为犯还是实害犯呢?这两者区别又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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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还是实害犯,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为犯和实害犯的概念。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都构成犯罪。而实害犯则强调必须要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成立污染环境罪,要求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也就是要有一定的实际损害结果出现。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等。这些情形表明,仅仅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满足“严重污染环境”这一实际损害结果的条件,才构成污染环境罪。 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污染环境罪属于实害犯,而不是行为犯。只有当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实际损害结果时,才会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进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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