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新闻中是否有肖像权的保护?


在法律领域,肖像权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之一。通俗来讲,肖像权就是我们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等权利。简单理解,就是我们自己有权决定是否让别人给自己拍照、是否把照片公开使用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肖像权的存在和保护范围。 对于广告新闻中的肖像权保护,情况较为复杂。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闻报道需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事件,有时候使用他人肖像对于报道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必要的。例如,在报道一场重大活动时,画面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参与者的肖像,这种使用通常是被允许的。 然而,广告的性质与新闻报道不同。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商业宣传和盈利。如果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就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比如,某商家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了某人的照片来推销产品,而没有获得该人的许可,那么该商家就侵犯了这个人的肖像权。 一旦肖像权被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总之,广告新闻中存在肖像权的保护。新闻报道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有限度地使用他人肖像,而广告使用他人肖像则必须获得授权。大家要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避免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不要随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