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一方反悔诉讼离婚,之前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我和另一半之前签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做了约定。但现在对方反悔了,要走诉讼离婚。我就想知道,之前我们签的这个协议还有没有效啊?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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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夫妻一方反悔诉讼离婚,之前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从性质上来说,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这个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最终没有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而是一方反悔选择了诉讼离婚,那么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通常是不生效的。因为协议离婚是以双方自愿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的,没有完成这个法定程序,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就未成就。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完全没有意义。在诉讼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可以作为夫妻双方曾经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的证据,反映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例如,如果离婚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在判决时予以适当参考。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到一些独立的条款,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不依赖于离婚这一条件,那么即使最终没有协议离婚,该约定仍然可能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反悔诉讼离婚时,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一般不生效,但在特定情况下,部分条款可能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或法律效力。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协议的内容、签订的背景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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