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金额在案发前已退还,是否还会认定为犯罪?
我之前因为一些原因收了别人的钱,但是在事情被查出来之前,我就把钱退回去了。现在我特别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会不会还被认定为犯罪。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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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于贪贿金额在案发前已退还是否认定犯罪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行为时,犯罪就已经成立。这意味着,一旦完成了贪贿行为,不管之后是否退还钱财,犯罪行为都已经发生了。 那么案发前退还贪贿金额会有怎样的影响呢?虽然退还行为不影响犯罪的认定,但在量刑时是会被考虑的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里的“及时”非常关键,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但如果确实是在没有受到外界压力等情况下,主动、及时退还了贪贿金额,在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可能会从轻处罚。 例如,甲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乙送来的10万元好处费,后来在没有任何风声的情况下,内心不安将钱退还给了乙。这种情况可能会在量刑上有较大的从轻幅度。但如果是在听到相关部门要调查自己的消息后才退还,那么虽然退还了钱,犯罪还是会被认定,只是在量刑上可能从轻的幅度会小一些。 综上所述,贪贿金额在案发前已退还,依然会认定犯罪,但退还这一情节会在量刑时起到一定的作用。具体的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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