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做好准备是否能成立正当防卫?
在探讨事先做好准备能否成立正当防卫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指的是当我们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采取的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行为。要是因为这个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判断事先做好准备是否能成立正当防卫,关键要看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有这么几个方面需要考量。
首先是起因条件,也就是确实存在不法侵害。不管是事先有准备还是没有准备,都必须是在面对真实发生的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防卫。比如张三得知李四可能会来报复他,于是准备了防身工具,后来李四真的找上门来动手,这时张三面对的就是真实的不法侵害。
其次是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实施。也就是说,不能在不法侵害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再进行所谓的“防卫”。就像前面例子中的张三,只有在李四正在对他实施暴力侵害的时候,他采取的防卫行为才可能符合时间条件。如果李四只是放了狠话还没动手,或者已经被制服不能再继续侵害了,张三再进行攻击,那就不能算正当防卫了。
再者是主观条件,防卫人要有防卫的意图,也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如果事先准备的目的是为了主动去攻击别人,那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例如王五 和赵六有矛盾,王五提前准备凶器,故意去挑衅赵六,然后趁机伤害赵六,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王五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有伤害对方的故意。
最后是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使是事先做好了准备,在防卫时也不能过度。比如面对小偷小摸,不能直接把对方打成重伤或者打死。
所以说,事先做好准备本身并不直接决定能否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行为符合上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便事先有准备,也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事先有准备就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而应该综合各种因素,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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