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诉讼中入库规则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代位权诉讼的案子,不太清楚在这种诉讼里‘入库’是怎么回事。就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那些追回来的财产是怎么处理的,是直接给债权人,还是有其他规定?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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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的“入库规则”是指,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所获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非直接交付给债权人。 从法律概念来讲,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入库规则”则体现了债的相对性和债权平等性原则。债的相对性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不能随意突破这种关系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债权平等性是指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不论发生先后,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受偿。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提及“入库规则”的表述,但从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来看,这一规则是合理且必要的。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但乙怠于向丙主张权利,甲行使代位权起诉丙。若甲胜诉,丙支付的款项应先给乙,而不是直接给甲。这是因为乙可能还有其他债权人,如果直接给甲,会破坏债权平等性原则。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清偿程序,各债权人才可以按比例受偿,以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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