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目表是否属于要约?


在探讨商品价目表是否属于要约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明确地表示想要和另一个人签订合同,并且把合同的主要内容都告诉对方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具体确定,意味着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标的、数量、价格等,让对方一看就知道合同是关于什么的,该怎么履行。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是说一旦对方同意了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就不能反悔,必须按照要约的内容签订合同。 那么商品价目表是否符合要约的条件呢?通常情况下,商品价目表并不属于要约。商品价目表一般只是列出了商品的名称和价格,它没有明确表示只要顾客按照这个价格购买,商家就一定会卖给他。也就是说,价目表没有表明商家受顾客承诺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所以,商品价目表在法律上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只是一种引诱他人来和自己商谈合同的方式,而不是直接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商品价目表上有特别说明,比如“数量有限,先到先得”“保证供应”等类似表明受约束的内容,使得价目表具备了要约的条件,那它就可能被认定为要约。这时候,顾客一旦承诺购买,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价目表上的内容与顾客订立合同。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商品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但在有特殊说明满足要约条件时,可以认定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日常购物中,了解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