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只能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吗?


在法律层面,承诺并非只能用明示的方式作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另一方对这个订立合同的提议表示同意。 明示的承诺很好理解,就是受要约人通过明确的语言、文字等方式直接表达自己同意要约的意思。比如,以书面形式签署合同表示同意,或者口头明确说“我同意”等,这都是典型的明示承诺。 然而,除了明示,承诺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行为作出承诺,就是默示承诺的一种表现。例如,在商业交易中,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同时说明如果乙直接发货就表示同意,乙按照甲的要求发货,这种发货行为就是通过默示方式作出了承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乙没有用语言或书面文字明确表示同意,但根据要约的规定和实际行动,合同同样成立。 另外,交易习惯也会影响承诺的方式。在某些行业或长期的商业往来中,存在一些大家默认的交易习惯。比如,在一些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和采购商之间,采购商发出采购要约后,供应商按照以往的习惯开始生产货物,这种生产行为在双方的交易习惯中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承诺。 回到具体的问题,如果在你和对方的合作场景中,存在相应的交易习惯表明通过行动可以作出承诺,或者对方的要约中表明你可以通过行动来表示同意,那么你用行动配合做相关准备工作就可以被认定为作出了承诺。但如果没有这些前提条件,对方坚持认为需要明示承诺才有效,可能就会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与对方积极沟通,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沟通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让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你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