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内容?
我之前向朋友许诺会送他一个礼物,现在我不想送了,朋友说我这样做不合法。我就想知道,这种口头的许诺是不是民法会管的事儿呢?许诺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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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中,许诺是否属于其调整内容,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意味着民法所关注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身和财产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对于一般的日常许诺,比如在日常生活中随口说的要请朋友吃饭、送朋友一个小物件等,如果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关系,通常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不属于民法严格意义上调整的内容。因为这类许诺往往只是一种社交层面的表达,并没有体现出双方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然而,当许诺满足一定条件时,就可能受到民法的调整。如果许诺构成了合同,比如一方做出许诺,另一方表示接受,并且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同时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那么这个许诺就具有了合同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此时,做出许诺的一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许诺涉及到人身关系方面,比如婚姻中的承诺等,也会受到民法相关规定的约束。例如,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承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总之,许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内容,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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