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帮助还款是属于债务承担还是担保?


在法律层面,承诺帮助还款的行为究竟属于债务承担还是担保,需要进行细致的区分。下面我们先来分别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该债务人还的钱,现在由新的人来还,债务人就退出了这个债务关系或者部分退出。比如张三欠李四10万块钱,张三和王五协商好,由王五来还这10万块,之后李四就只能找王五要钱,这就是典型的债务承担。 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分为人保(保证)和物保(抵押、质押等)。比如还是张三欠李四10万块钱,王五跟李四说,如果张三还不上,我来还,这就是一种保证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张三确实还不上钱的时候,李四才能找王五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务承担和担保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债务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也就是说,如果要构成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对于担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当一个人承诺帮助还款时,判断是债务承担还是担保,关键在于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承诺人明确表示自己要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那一般认定为债务承担;如果承诺人只是表示在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那通常认定为担保。比如承诺人说“这笔钱以后我来还,和原债务人没关系了”,这更倾向于债务承担;若说“如果原债务人还不上,我来还”,则更像是担保。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