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有用吗?

我和前夫签了离婚协议,里面明确了一套房产归我。但现在他反悔了,不愿意配合过户。我就想知道,我们签的离婚协议里关于房产的约定到底有没有用啊?能不能作为我拥有这套房子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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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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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通常是有用的,但具体情况要根据不同方面来判断。 首先,从合同角度来看,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当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关于房产的约定在合同层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在涉及房产产权转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并不直接导致房产产权的变更。要实现房产产权的转移,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另一方可以依据有效的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不履行,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完成房产过户。 不过,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损害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是有用的,但要实现房产产权的变更,还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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