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执行顺序与财产保全顺序有关吗?


财产执行顺序与财产保全顺序是否有关,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和财产执行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财产执行则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在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执行顺序和财产保全顺序没有直接关联。 但是,如果是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债权人,在参与分配时可以适当多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分的比例,但在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其首先采取措施所付出的努力和成本等因素。此外,如果是具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无论财产保全顺序如何,该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都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