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否有补偿?
我和现在的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最近公司说要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我担心这会影响我的权益,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补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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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指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一般就是用人单位这一方发生改变。 从法律规定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如果只是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本质上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这种情况下是没有补偿的。因为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依然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劳动者的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然而,如果是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不变,也不存在补偿问题。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否有补偿要综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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