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更换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现在用工单位要更换劳务派遣公司,让我们和新的派遣公司签合同。我有点担心自己的权益,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经济补偿。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拿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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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派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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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更换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几个关键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经济补偿则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涉及到更换劳务派遣公司时,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原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由新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原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因协商解除而终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然而,如果只是用工单位更换了劳务派遣公司,而原劳务派遣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将劳动者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存在经济补偿。因为劳动者与原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因用工单位的更换而改变。 此外,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单位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原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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