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成立累犯?

我有个朋友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我想知道在假释考验期内这种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累犯。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假释考验期和累犯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这个特殊时期犯罪会不会按照累犯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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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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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假释考验期是否成立累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假释考验期和累犯的概念。 假释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后,需要进行监督考验的期限。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累犯则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成立累犯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而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的刑罚实际上并未执行完毕,只是处于一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状态,需要接受监督。所以,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并不构成累犯。不过,《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虽然不构成累犯,但会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假释考验期内不成立累犯,但在此期间犯罪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珍惜假释机会,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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