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笔录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我去配合调查一件事,工作人员开始记录我的话,但没提前跟我说在记录笔录。我就想知道,按法律规定,记录笔录的时候是不是得提前告知我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担心自己的权益有没有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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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记录笔录通常是需要提前告知当事人的。笔录是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证人等的陈述内容进行记录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认定事实、处理案件的依据。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虽然此条未明确提及提前告知,但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后续核对、确认等程序来看,提前告知是合理且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提前告知记录笔录,能让当事人清楚知晓自己的陈述将被记录并作为证据使用,从而更加谨慎、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前告知记录笔录也是程序正当性的体现。程序正当要求行政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提前告知记录笔录,能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记录过程中,避免事后因未被告知而对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争议。因此,无论是从保障当事人权益,还是遵循程序正当性的角度,记录笔录都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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