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字是否视为送达?
我收到了一份法律文书,但是我不太认可里面的内容,所以拒绝签字。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就算我没签字,也被视为已经送达了呢?这种送达方式有什么依据和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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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送达法律文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相关法律事项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当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字,是否视为送达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被称为留置送达。也就是说,如果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和程序,即便当事人拒绝签字,也会被视为送达。 例如,在一个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要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拒绝签字,此时送达人员邀请了被告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录了被告拒收的情况,并由送达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签字,然后将传票留在被告住所,同时进行了拍照记录,那么就完成了留置送达,被告不能以自己未签字为由否认收到传票。 然而,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仅仅是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送达人员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就不能简单地视为送达。比如,送达人员没有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也没有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只是把文书放下就走了,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有效送达。 此外,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在送达规定上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但总体原则是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送达人员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事人如果对送达程序有异议,可以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提出,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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