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使用权资产?
我租了一批固定资产来用,不太确定从法律和会计角度来说,这些租入的固定资产能不能算成使用权资产。我想知道在我国法律规定里,租入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啥判定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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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法律规定中,租入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使用权资产需要依据一定的条件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使用权资产的概念。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承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获得了在一段时间内使用某项资产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这里的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满足准则规定的租赁定义和确认条件,那么就应该将其确认为使用权资产。租赁的定义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当一项租入固定资产的合同包含了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并且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主导该资产的使用,那么这项租入固定资产就属于使用权资产。 然而,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符合租赁的定义,或者属于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则不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例如,企业租入一台电脑用于临时项目,租赁期只有3个月,这种情况就可能属于短期租赁,无需确认使用权资产。 所以,租入固定资产不一定都属于使用权资产,要根据具体的租赁情况,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来判断是否满足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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