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盗版书是否算侵权?


在探讨出租盗版书是否算侵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盗版书”的概念。盗版书指的是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擅自复制、印刷的书籍,这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盗版书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出租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复制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出租权。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虽然这里明确列举的是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但书籍作为文字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出租盗版书无疑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于出租盗版书的侵权责任,侵权人可能面临多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出租盗版书。另一方面,侵权人需要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损失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所述,出租盗版书是算侵权的。无论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其他原因,我们都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