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一直能联系上报失踪是否有用?


在探讨成年人一直能联系上报失踪是否有用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分析。首先,了解“失踪”在法律上的定义很重要。失踪通常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与任何人都没有联系,其利害关系人无法知晓其确切的生存状态和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明确了宣告失踪的一个重要时间条件是下落不明满二年。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成年人下落不明持续达到两年时间,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比如其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等,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回到一直能联系上的成年人的情况。如果成年人与他人一直保持着联系,这显然不符合“下落不明”的条件。因为“下落不明”强调的是失去音信、无法知晓其行踪和生存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其家属去公安机关报案称该成年人为失踪人口,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该成年人一直能联系上,是不会按照失踪人口来处理的。因为公安机关受理失踪人口报案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中下落不明是关键要素之一。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若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一直能联系上的成年人为失踪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由于一直能联系上,就不存在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样的申请的。 此外,随意报假的失踪案可能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如果家属明知成年人一直能联系上还报失踪,这可能会被认定为谎报案情,从而面临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成年人一直能联系上,报失踪是没有用的,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都不会按照失踪的程序来处理。同时,随意报失踪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