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我之前有个民事案件,最后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并且调解已经生效了。现在我对调解结果有些想法,想再次起诉,但又不确定能不能这么做。所以想问问,在民事诉讼里,一事不再理原则会不会适用于这种调解已经生效的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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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简单来说,一事不再理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就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再次起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一事不再理”这个表述,但相关条文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对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适用的。当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并制作成调解书,且调解书生效后,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得到了解决。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再次起诉。 这是因为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就和法院的判决、裁定一样,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既判力就是说这个案件的争议已经有了最终的结论,不能再重新审理;执行力则是指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目的是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通过再审,如果发现调解确实存在问题,法院可以撤销原调解书,重新审理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推翻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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