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工薪所得怎样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工薪所得享受协定待遇是一个在国际税收领域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非居民。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协定待遇则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非居民工薪所得享受协定待遇,通常需要满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条件。比如,有些协定规定,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定天数,其取得的工薪所得可以在境内免予征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为例,受雇个人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如果该个人在有关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同时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并且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的备查资料包括: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如果税务机关后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等责任。因此,非居民纳税人应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协定待遇条件,并妥善留存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