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在职职工总额是按借方计算吗?
我在处理公司残保金相关事务时,对在职职工总额的计算方式不太清楚。看到有人说残保金在职职工总额是按借方来算,我有点疑惑,不知道这种说法对不对,想了解下残保金在职职工总额到底该怎么计算,是不是按借方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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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残保金在职职工总额是否按借方计算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残保金和在职职工总额的概念。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而在职职工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保金的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里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通常是依据用人单位全年支付给在职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来确定。 一般来说,财务上的“借方”和“贷方”是记账的方向。工资在财务核算时,计提工资时会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发放工资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残保金在职职工总额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借方发生额来计算。它是按照工资总额的实际发生数,也就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来计算。 例如,某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工资,借方记录了发放工资的金额,但其中可能包含了一些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的款项,如代垫的水电费等。而计算残保金的在职职工总额时,需要准确统计符合工资总额定义的部分,而不是直接按照借方发生额来确定。 所以,残保金在职职工总额不是按借方计算,而是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在职职工的符合工资总额定义的金额来计算。这样的计算方式更能准确反映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成本和职工收入情况,以确保残保金的征收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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