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获得的权利是否为物权?

我承包了一块土地,并且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了。现在我不太清楚,受让方通过这次流转获得的权利算不算是物权。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通过流转得到的权利到底属不属于物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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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流转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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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获得的权利是否为物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物权的概念。物权,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是一种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直接支配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符合物权的特征。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受让方获得的权利性质要根据具体的流转方式来判断。 如果是采取转让方式进行流转,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受让方,受让方就取得了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情况下,受让方所获得的权利无疑是物权。因为受让方此时如同原承包经营权人一样,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具有排他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其对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如果是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受让方获得的是土地的经营权。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经营权本身并不属于物权,而是一种债权。因为转包、出租等方式下,受让方与原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受让方依据合同取得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利。这种权利的效力主要基于合同约定,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相对较弱。 但是,为了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对于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通过登记可以赋予其一定的物权效力,增强其对第三人的对抗性。 综上所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获得的权利是否为物权,不能一概而论。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时,受让方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时,一般情况下受让方获得的经营权属于债权,但流转期限五年以上且进行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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