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是否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权利质权和法定担保物权的关系有点搞不清楚。我知道权利质权是一种担保方式,但不确定它是不是法定担保物权。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权利质权到底属不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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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是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权利质权和法定担保物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权利进行处置,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比如,债务人把自己的存单出质给债权人,在到期无法还款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存单来受偿。 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是法律为了保障特定债权的实现,直接赋予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权利质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表明权利质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 同时,《民法典》还对权利质权的设立、效力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些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权利质权的法定性。 综上所述,权利质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且在设立和行使等方面都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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